yuly 發表於
2021/2/18 上午 11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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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uly 發表於
2019/4/19 上午 08:41
本局表示,為降低納稅義務人蒐集各類所得資料成本,財政部於今(108)年賡續試辦國內營利事業、機關、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線上查詢107年度所得資料作業,
所得人自108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,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,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(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)辦理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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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uly 發表於
2019/4/19 上午 08:40
本局表示,扣繳義務人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服務費時,如服務使用地於國內,核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,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,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繳交國庫,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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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uly 發表於
2019/4/19 上午 08:39
本局表示,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,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,其核課期間為7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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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uly 發表於
2019/2/15 上午 09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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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uly 發表於
2019/2/15 上午 09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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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uly 發表於
2019/2/15 上午 09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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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uly 發表於
2019/1/25 下午 06:51
2019-01-24 00:48經濟日報 記者劉芳妙、蘇秀慧/台北報導
台灣區電電公會理事長郭台強昨(23)日表示,2019年將是艱苦的一年,期許政府對產業的優惠政策及租稅部分可以給予企業一些空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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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uly 發表於
2018/1/12 下午 05:29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:
營業人經營業務,經常將「代購」、「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」或「代收代付」等不同情形混淆,其是否應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未能正確區分,該局特予說明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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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uly 發表於
2017/11/15 下午 06:33
營業人外銷貨物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,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,欲再行整理或補送良好品出口,並於進口時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分別為「G7國貨復進口」及「99國貨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退回修理、保養、掉換後再出口」,第2次出口報單向海關申報統計方式為「91修理後復出口之國貨」,因非屬外銷不得申報適用零稅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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